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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河南商會
聯系電話:0971-6101128
傳真:0971-6101128 地址:青海省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西川南路43號青藏大廈10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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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河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青海省河南商會(英文名稱為: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QINGHAI PROVINCE) 第二條 商會性質:青海省河南商會是由河南籍在青的企業倡議,在青海省范圍內投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河南籍工商企業及社會各屆人士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聯合組織,并經青海省民政廳核準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商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河南省在青企業和河南老鄉服務,協調企業之間及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做好反映會員合法權益的服務工作;引導會員誠信經營,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河南在青企業,溝通信息、交流經驗,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增強團隊意識,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努力提高在青的河南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樹立河南人的良好形象,為河南和青海兩地的經濟技術合作牽線搭橋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青海省河南商會接受青海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青海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中共青海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作委員會、青海省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青海省河南商會活動范圍為青海省行政區域,會址設在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西川南路43號夏都青藏大廈10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青海省河南商會的主要業務范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河南工商企業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為維護河南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 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河南工商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科技、信息、管理、審計、融資、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三) 組織協調河南工商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系活動,為河南在青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努力維護商會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項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提升河南在青企業的地位和效能。 (四)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引導會員企業加強黨、團、工會組織建設;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觀、價值觀和法制觀,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 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講座,組織會員聯誼會、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經濟技術合作牽線搭橋。協助組織會員出國(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在青河南企業整體優勢。 (六)建立商會網站、微信平臺,編輯發行商會會刊、簡報。 (七) 加強與主管單位聯系,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及會員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青海省河南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河南企業和在青河南籍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青海省河南商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自愿參加商會的各種活動; (四)遵守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按規定程序討論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交納會費; (四)由商會頒發會員證和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有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依據章程的規章,有權推薦新會員入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信息;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一年未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違紀受到法律制裁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通報批評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最長換屆時間不超過一年。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監事會由本會籌備委員會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正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聘任本會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 (六)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贊同方為有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由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議,作為本會最高核心領導層,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決定會員大會、理事會權限以外的各項事宜。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理事、常務理事若干人,監事會主席一人、副主席兩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熱心為河南在青工商企業服務的貢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三)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開拓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需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青海省河南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商會可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是商會的組成部分,由商會統一管理,在商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提名新增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協議,參與有關社會活動; (五)決定本會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執行和落實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的有關決議;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交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本會的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監事會正、副主席; (二) 參加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和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聘請專(兼)職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交清所經管的全部會計資料,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體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和社會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建賬立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體會員大會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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